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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者: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出  处: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22
法律编号:酒政办发〔2020〕113号
字体:[增加 减小]
正  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门关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门关遗址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玉门关及长城烽燧遗址(包括大方盘城、小方盘城);

  (二)构成玉门关遗址整体的其他文化遗存;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玉门关遗址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由敦煌市博物馆或者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及其他文物保护机构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

  第三条  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为:沿汉长城遗址遗迹外扩500米。

  第四条  玉门关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为:北至疏勒河北岸,东至东条湖子西墩向东500米南北向延线,南至玉门关收费站东南向延线,西至显明燧西1000米南北向延线。

  第五条  在玉门关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玉门关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等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七条  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市、敦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玉门关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玉门关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玉门关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过公示后,应当经玉门关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是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部门和敦煌市阳关镇人民政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玉门关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监测、防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

  用于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玉门关遗址的保护工作,支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发展文化旅游等事业,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集流散社会的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协助征集流散的玉门关遗址文物。

  第十二条  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一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发掘、保护工程、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可能危及遗址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真实性的活动。对已有的影响遗址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须严格保持地形地貌特征,禁止一切造成地形地貌破坏的采矿、采石等活动。

  (4)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甘肃敦煌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时,同时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玉门关遗址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

  (一)本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和现场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本范围内涉及玉门关遗址的保护与展示设施工程,必须在充分保障遗址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本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玉门关遗址遗产价值载体完整性、真实性的自驾游、徒步游等活动;

  (四)本范围内的保护工程形象应符合遗产的价值内涵和历史环境特征。

  第十四条  玉门关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规定:

  (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不得作为城乡建设用地;

  (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自然地貌特征与景观环境的各类建设或活动;

  (三)建设控制地带内为限制建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形象应符合遗产的空间场所和历史环境特征。

  第十五条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制定遗址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洪、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遗址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玉门关遗址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十六条  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科学核定与控制游客容量,确保文物和游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抢救性保护,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玉门关遗址文物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九条  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凡在玉门关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发现的文物遗迹,应当实行原址保护,发掘出土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条  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对遗址出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及专业摄影需拍摄玉门关遗址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遗址安全,并在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玉门关遗址出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级别,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玉门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文物等行政部门的同意后,到敦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场所经营。

  第二十四条  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玉门关遗址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崇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玉门关遗址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玉门关遗址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涉及玉门关遗址的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玉门关遗址保护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玉门关遗址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

  (五)在玉门关遗址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玉门关遗址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玉门关遗址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在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5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13〕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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