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万岁的 Weblog
  

2013-05-16 Thu

诉讼的目的是直达最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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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维权形式可以使我们的诉求意见
直达“天厅”
—— 二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放眼量
国务院人社部非法剥夺被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安置在企业退役军官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的法定权利,企图以解困代替落实政策,使全国在企业的退役军官大部分人强烈不瞒!这不是人社部及其别有用心的人想否认就能否认得了的事实。但是,在企业不满意的大部分退役军官中,走出来参加实际维权行动表示自己不满意的人不是多数,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去年4月16日,魏处长代表国家人社部接访16省市在企业退役军官代表时讲:“你们来的人只代表你们自己,在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人是满意的”。今年4月24日接访安徽省在企业退役军官代表曾广才时讲:“你提出身份待遇问题,04年下发的宣传提纲有明确的答复,这么多年过去了,我想不会有什么问题,中央有明确规定。……你代表不了安徽的企业军转干部”。魏处长“大部分人满意”的结论,我们清楚这是十足的谎言,但同时他告诉了我们一个不可回避且又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那就是依《信访条例》推选代表上访的形式是难以使我们的维权从根本上奏效,全国百万在企业退役军官统一采用集团行政诉讼,是目前应尽快采用的维权诉求形式。

4月29日及以前的每次代表联动上访,为什么一些省、市派不出代表?派出的到不了现场?到了现场又不敢进去签名登记?有的半推半就的被从现场拉走?主要原因是害怕。为什么各地都有不少人不参加当地的维权活动?其中除了对维权性质认识糊涂和自私自利坐享其成的极少数人外,不参加的大部分人,主要原因还是害怕,害怕当地政府打压。行政诉讼的维权形式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

一、行政诉讼能够使在企业退役军官中大部分不满意的人无顾虑的、容易参加的维权形式。
行政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规定很清楚,我们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无需顾虑官事的胜败,只要认为国家人社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行使自己的法定行政诉讼权。

无行权能力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战友可以委托他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以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已故战友的近亲属可以代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了,全国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无论是在世的还是已故的,只要没被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可以因受国家人社部的同一行政行为地侵害参加行政诉讼。

每一个在企业的退役军官都可以告知未起诉的在企业战友参加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出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就充分的说明了,我们作为同案中受害一方即在企业的全体退役军官,已经起诉的战友,应当告知未起诉的战友参加起诉,完全没必要担心象上访那样被违法行政者强行扣上“扇动他人”的帽子而遭受打压。

诉讼代表的诉讼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本条法律明确的告诉我们,原告推选出来的代表所进行地诉讼行为,受法律保护,完全可以大胆公开地进行原告依法授权的一切诉讼工作,无需担心违法行政者以“挑头人、重点人、幕后指挥者”的罪名实施打压,更何况有万众一心原告依法保驾护航作坚强后盾。

二、诉讼是符合各级“要依法表达诉求”要求的最好维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即法发[2009]54号文强调:“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解决”。

从以上司法机关的规定、党的最高决议、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强调,和我们十八年来上访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每次接访时都反复要求的“要依法表达诉求”来看,我们以诉讼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管理社会的原则要求的,也是我们这个群体诉求问题的特殊性、问题解决的艰巨性所要求的必须采取的维权形式。诉讼不是行政管辖的事,与政府维稳政绩无关,当地政府不能管也不敢管。诉讼维权既能较好地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怎么使大部分人参加的问题,又能有效排除我们担心的规模公开维权时当地政府地非法干涉打压。这是已经进行诉讼维权省市的实践经验体会。

三、依法诉讼是最安全的维权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即法发[2009]54号文:“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警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依法诉讼国家人社部或省人社厅,是行使我们的法定诉讼权,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的任何形式地干涉、压制、打击报复,都是可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是我们这个具有特殊素质群体的集团诉讼被告。凡稍有点法律知识的国家行政人员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大部分都会敬畏法律谨慎自己的工作言行,尽可能地远离在企业退役军官诉讼维权的活动,生怕沾惹上麻烦成为我们“杀鸡给猴看”的诉讼被告。这就客观上为在企业退役军官中大部分人无顾虑地积极参加集团行政诉讼,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条件。湖南、河南、广西近几年来的诉讼维权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即上告)是在企业退役军官采用的“五上”维权形式中,最容易使大部分人参加形成实体规模维权,最容易实行全局维权联动,最容易做到社会公开,最能使各级的违法行政者阻拦、封锁、谎言失灵无效,最能使在企业退役军官真实的维权诉求情况直达“天厅”(中央最高决策层)的有效维权形式。


人民万岁于 2013-05-16 14:47:10 发表在分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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