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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Mon

给全国人大、政协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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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不“依法理政”问题

问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给全国人大、政协的提案

写给2013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代表大会

——安置在辽宁省企业的军转干部代表

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各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退出现役转业后按国家干部待遇安置的规定。同时,建国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中共中央]和各种带[国]字头下发的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文件,至今多达30余份,一以贯之都强调军队退役军官转业后按国家干部身份待遇予以安置,按军队原职务级别享受与地方同等职务级别干部的身份待遇(包括安置不了现任职级,退休时也必须享受不低于军队原职级与地方干部相应的同等待遇)。

这些法律、政策的规定,建国以来历届党中央和历届党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从来没有改变过。到1993年却被当政的国家劳动部下发的[劳办发(1993)78号文件]转发深府[1993]238号文件《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给改变了。在这个通知中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身份界限,全部改为企业员工。从此开始至今,对计划经济时期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不管你原在军队是师职、团职、营连排职,除了离休的一律统按企业员工待遇,下岗失业,退休养老,与职工没有任何区别。也就从此开始,安置到企业的军队退役转业军官(不含离休)手持国家法律、党的一贯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开始不断维权上访、群访,至今已二十年,仍不得解决。这期间,针对上访,原国家人事部于2002年6月7日发了[2002]59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复转人员上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提出“当前企业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不再套用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办法,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复转人员要求比照行政机关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这个政策口子不能开。”这些话是一篇对抗法律、政策的谬论!“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不是军转干部的要求,而是国家安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随后又出台了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文件[人发(2002)82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转发82号文件的[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用解困的办法取代不“依法理政”!人事部当政者这是在以权弑法!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按其身份(包括军龄、职务、级别)应享受的待遇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国家《宪法》保获。而军转干部这一“合法私有财产”就这样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劳动部和人事部给剥夺了。

原国家人事部是主管军转干部安置的最高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他不“依法理政”谁来管?到2008年人事部与劳动部合并成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称“人社部”),该部继承原做法,一味强调军转干部有困难按82号、29号文件办,不讲落实政策。而82号、29号文件又没有否定国家安置法和政策,但就是不开“政策口子”,“不依法行政”,对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持冷漠态度,并以“维稳”为借口借助公安的力量长期打压上访。真乃卓卓怪哉!

本来迫于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压力,在2007年3月13日上午,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刘永富等就社会保障问题答记者问时,刘永富副部长已表示:“1993年7月,我部办公厅转发深圳的《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处理......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全国企业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这个道歉事后也仅仅是道歉而已,人社部至今没有对此道歉做出任何“依法理政”的兑现行动!

现经维权上访查实,取消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待遇的源头就是原劳动部、人事部即合并后的现人社部,是他们不“依法理政”所为,而不是推广深圳的改革经验所为。深圳的改革经验并没有取消军转干部的合法身份和待遇,这在2008年1月9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深劳社访函[2008]002号”就劳动部[劳办发(1993)78号文件]转发深府[1993]238号文《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上访答复中已澄清。深圳是这样回答的:“深府[1993]238号文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其实质是: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上,改变以往干部、工人分别管理的做法,打破干部和工人两种身份界限,统称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和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干部(含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干部身份仍予保留,企业员工在办退休手续时,仍按不同的身份,分别以干部或者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深府[1993]238号文从未取消企业干部(含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干部身份。”这样看来,人社部所谓的取消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以“是改革大局的需要”完全是一个借口,是不“依法理政”别有用心的托词!问题是至今国家人社部除了一再坚持执行59号、82号和29号文件“不开政策口子”“解困”外,拿不出任何一条有人大立法的法律和党中央发布的有关政策,来取消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的依据。这是十八大指出的不“依法理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典型案例!

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从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李克强在2012年11月2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改革的试验区“‘要做改革的先遗队、侦察兵,’既要有灵活度,但同时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当中既要先行先试,还要依法办事”,“探索过程中……要有及时调整和纠错的机制。”希望人社部学习十八大报告要入心入脑,不要停留在口头上,要见行动。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人社部把在国家计划经济时期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以企业改革转制为理由,统统改为职工待遇,特别是军队原师、团职干部都改按工人退休,与地方相同等级干部比较退休金降低二、三倍,这是严重的违宪侵权事件,是一个损害军转干部群体利益的错误决策,严重的损害了这个群体的利益。有悖于十八大“依法治国”“依法理政”“依法改革”“依法办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要求。按十八大报告“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的精神,对这种不“依法理政”的行为,人社部应立即予以纠错,将凡是按工人标准已办退休的军转干部,全部改按国家干部标准重办退休。对此,人大应追究问责,依法赔偿对这部分群体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这个问题已积压近二十年了,上访材料全部石沉大海,主管部门国家人社部对上访者长期持冷漠态度,坚守不开“政策口子”,不“依法理政”,并下达指令全国各地上下保持一致。这个群体在全国有近百万人,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于2011年全国有16万多军转干部联名向法院起诉人社部,这个起诉已石沉大海无声无息。十八大后的2012年11月26日全国又有来自27省、市、自治区的20多万军转干部联名再起诉人社部,现也无结果。多年来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书面诉求无回应,地方各级政府上推下卸、拖着不办,党的安置政策、国家立法对企业军转干部都成了空谈,“空谈误国”何以依法治国!

军转干部维权诉求已二十年,人生有几个二十年!为什么始终不得解决?究其原因,我们以为根源有两条:第一,我们没有活语权。政府把我们的诉求当成废纸、垃圾,不予理采,并打压上访,这是诉求不解的主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十八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的这个问责提案,就是学习十八大报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举动,通过全国两会来行使我们的话语权。我们强烈要求人大给我们这个群体设立一个民主诉求正常的上下传递渠道,比如成立一个类似“老兵协会”“退役军人协会”的组织,由组织来保证我们的话语权,实现各种民主诉求。第二,对退役军官没有专门立法保证。现实是,对退役军官的社会权益保障散现在其它有关立法的法律之中,不集中、不统一,难以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管范畴,这是我们多年诉求不被重示、不予理采、不得解决的另一主因。因此,本提案建议人大做出专门立法,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建设管理体系。

呈送全国人大、全国政协2013年代表大会



安置在辽宁省企业的军转干部代表


人民万岁于 2013-01-07 21:04:26 发表在分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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