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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4 Fri

企业军转干部凭什么理直气壮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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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依据

尽快全面落实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政策,消除长期群体上访,实现社会公平和谐。依法维权,天经地义,合理诉求,必得伸张!
  一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法律政策依据
  新的《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及转业干部的法律规定:
  《军官法》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兵役法》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国防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1989年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条例第三十八条: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党和政府关于军转干部作为国家干部的政策规定:
  国发(1975)170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165号文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是指被任命为排长和相当于排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国发(1978)52号确认:“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中发(1980)3号文规定:“改办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厅发(1983)26号》明确提出:“军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师、团职干部转业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发(2001)3号文件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又说“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党和政府关于军转干部享有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1952年政务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1956年国务院(65)333号文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的工作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的工资待遇。”
  国发(1975)129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国办发(1981)3号文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4号文规定:“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26号文规定:“转业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转办字(1983)2号文要求:“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执行企业或其它种类工资制度,亦均按当地同等行政工资级别批准标准计发工资。”“鉴于国民经济调整、企业整顿、机构精简等情况,为缓和安置团职干部的困难,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2年2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于少数团职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国发(1984)139号文规定:“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县级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军委(1985)44号文件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规定。”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1989)批转的《关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置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转联字(1990)1号、国转联字(1990)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这三个文件均强调指出:“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就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抓好落实。”
  中发(1995)15号文件和(1996)国办发13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均强调了企业转制、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后,重申对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的规定。指出:“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办、军委办发《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998)7号文中关于军转干部享受医疗和住房待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医疗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待遇。”
  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中办发(1999)15号文规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层工作。”“各级组织、人事、军转部门要认真解决好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职务和待遇问题。”“对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发(2000)10号文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党、国家和军委领导同志对军转干部安置的指示精神:
  时任军委主席的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5月9日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上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同时还指出:“改革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
  当时任军委副主席的胡锦涛同志也在此次会议上强调:“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
  国务院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明文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指出“本条款显示我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待遇和权益的保护”。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政策,既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军队工作和身份的肯定,也是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承诺,更是对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保障。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连续的、一贯的,是承前启后的,对军队稳定和加强部队建设,对地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妥善安置退役军官,显示的是政德,稳定的是军心,得到的是民心!有法不依,有政策不落实,失去的是人心! 纵观世界,从古至今,不论哪一个阶级,哪一个国家,对解甲军官都高看一眼,厚待一层。亏待军官,把他们推入社会底层,丢的是政府的人,丧失的是国家尊严,动摇的是政权基础!
  到目前为止,中央还从来没有出台任何一项改革法规,以此来否定军转安置政策,更没有任何中央级领导或中央发文说过,在改革中或企业改制中可以不执行军转政策。
  以上就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上访上诉的法律法规依据,并认为一定会胜利!
  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连续上访、坚持上访诉求的目的:就是要求政府按照三项法律(《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以及几十项政策【特别是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的精神,落实一种身份(干部身份),两个待遇(政治待遇、经济待遇)。
  二、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维权的来龙去脉
  原国务院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5月,以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即: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无情剥夺了建国以来分配在企业工作的百万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这是一篇罪恶之文和一柄带血之刀,就凭这样一个部门的普通文件而且还是试行通知,一刀砍下来,一夜之间百万军转干部断魂落魄被打落尘埃成了冤民。国务院原人事部下设临时机构“企转组”后来又趁火浇油,一连发了所谓‘统一口径’的两个“1号文件”和一个“2号文件”,为这起惊天大冤案进行完整包装。这几个违抗顶级文件(国家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军转干部政策文件)的所谓“通知”“口径”,把个别只能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才能解除干部身份的做法,毫无根据‘惠及’百万在企业工作的连错误都没犯过的军转干部,怎能不引起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强烈愤慨!三个“口径”文件还卑鄙无耻的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同境内外敌对势力联系起来,致使国家公安安全部门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列为重点监控打压对象,处处设控迫害,这是对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迫害。百万原解放军的骨干、共和国的脊梁(百分之九十九为中共党员),被现实的当权当政者要强行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且不说这是政治阴谋,作为政治笑话,也要呈现在中外世人面前而被贻笑大方!
  原人事劳动部门,祭起“改革就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旗帜,全面否定了法律给予的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公然挑战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把军转安置政策变通为‘解困’政策,企图彻底取消中央政策规定的身份待遇,导致了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严重侵权行为,引起在企业军转干部的群体上访。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坚持错误不予纠正,至使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上访不断升级和扩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挑动人民内部矛盾的滋生和发展,起到了反党乱军的作用,其危害和后果不可想象,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留下一道深深的痕迹——国耻党辱!
  身份被无缘无辜剥夺了,维权反遭迫害,天理何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为了“钢铁长城”的牢不可破,为了建立真正的和谐稳定,为了给自身讨说法,全国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团结起来奋起维权,且时间长达十多年之久。许多老同志说,“身份不恢复,死不瞑目”,“身份不恢复,宁可死在维权上访的路上!”“身份待遇一解决,一了百了,身份待遇不解决,没完没了”,一句话,身份待遇不解决,上访无休止。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是由国家批准的,是国家行为,所以政府对军转干部决不能一退了之;军转干部被分配到企业,同样是政府行为,也不能一分了之。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妥善安置,要对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后半生的政治经济生活负责。这是任何行业、任何阶层的群体都不能攀比享受的特殊待遇。
  军转干部几乎是清一色的中共党员,在部队期间曾担任过一定的指挥员角色,具有组织管理和指挥的能力,具有坚强的意志力,具有一往无前的战斗精神,问题得不到解决是不会停止上访的。他们说:“假如共产党不再执政了,如果国家连‘特色社会主义’也不搞了,如果中共中央宣布军转干部安置的法律和政策全部作废,我们就停止上访,我们认命了!”
  三、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依法维权上访的艰难历程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群体上访始于1995年,从局部部分人的上访,发展到全国大规模、高密度的上访,到现在已经历时18年之久,走过了艰难的维权历程。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了以上那么多包括分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在内,有关军转干部安置、解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政策文件,但是负责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政府,却公然违背中央制定的政策精神,拒不认真执行。
  他们不仅不作为、不落实,反而处心积虑地以所谓‘改革’的名义玩弄文字游戏,偷换概念,变相取消国家赋予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变本加厉地压制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上访,阻塞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反映合法诉求的言路,严重践踏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政治、生活和民主权利,侵害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极大地伤害了广大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感情。致使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蒙受奇冤,合理合法的诉求得不到伸张,满腔悲愤,上访不止!
  现实情况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出台的政策固然好,但是缺乏执行的力度和监督措施。安置军队干部转业时说的天花乱坠,到地方实际执行中却与既定政策有天壤之别,欺下瞒上,敷衍塞责,把军转干部哄出部队随意一推就算完事。白纸、黑字,盖有红印的中央文件都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还有什么诚信可讲?有什么道德可言?!讲诚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岂不都是愚弄百姓?!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上访,是各级官僚官员逼出来的。例如,山东威海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上访,就是全国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缩影。开始威海部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失业上访,劳动人事局的人说:“俺们自己亲属的事还没法办,能给你们办?”当转业干部申述党的军转政策,局长竟公然与军转干部叫板:“我们就是不解决,中央有你们的政策,你们怎么不上北京呢?你们上中央找八国联军也没用!” 2000年初,在企业的军转干部30多人上访威海市委,当时的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说:“你们的政策上边定,我们决定不了”。当军转干部指出已有政策,是他们不按政策落实时,他竟然辩称:“原来的文件都执行完了,新的政策还没下来”。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军转干部几乎是每个星期去一次,当地政府有关人员众口一词的答复是:“你们怎么不到中央去?我们管不了!”所以说,军转干部上省进京维权上访,并非无故的越级无理取闹,实属无奈之举,是让政府官员们逼的。根子在于政府官员对中央军转干部政策的抵触,拒不执行,行政不作为,某种程度上也是他们煽动和纵容的结果。现在反过来,把越级上访的一盆污水泼到军转干部身上,真是贼喊捉贼岂有此理!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开始了艰难的上省进京的维权行动。从2000年起,已经不再主要是师团级转业干部上访了,营以下转业干部也大批加入,也不是一省一市一县,而是全国总体行动。这时地方有关部门开始紧张起来,政府悍然派警车警察监视,搞电话监听,出门有人跟踪,恐吓、监控、阻截无所不用其极(至目前为止也毫无收敛)。山东省甚至把军转干部抓到宾馆不让回家,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非法囚禁。辽宁公安竟抓捕、打伤军转干部,使矛盾不断激化和升级。
  由于下岗失业,无工资,无低保,无住房,致使部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悲愤交加,身心俱损,沦为赤贫。造成本人生病住不起院,子女上学就业难等经济困难。捡破烂、送报纸、摆摊卖菜、蹬三轮修自行车,有的甚至卖血。离婚事件、自杀事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在军转干部中不断发生。曾经统领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人的军官,军转干部、国家干部变成了无业游民。单位挂空、党组织关系挂空、工资挂空的比比皆是,‘最可爱的人’变成了最可怜的人。同时,人事劳动部门把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全部按职工身份退休,其退休金与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差距越来越大,达至3到5倍之多,甚至不如机关一个连名字都签不好的勤杂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的权利,全国各省市在企业的军转干部,陆续越级上访。每次上访都遭到百般阻挠无情打压,公民上访的权利被无情地践踏,转业军人法定的权益被无情剥夺。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正常的维权上访,没有任何出格的、违法的举动,为什么要强行阻止?从这些现象和事实中看到些什呢?难道这就是人民的政府吗?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法制社会?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当敌对分子,视军转干部如芒刺在背、心腹之患,对军转干部上访惊恐万状,欲除之而后快!若真理在握、执行政策至于这样大动干戈吗?!怕真理、怕群众、怕上访,恰恰反映了某些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违上欺下、理屈词穷、色厉内荏的虚弱本质!
  各省市每年都多次派大量的人到北京拦阻、押解上访人员。为了火速赶到北京,他们许多人乘飞机坐软卧,每年为此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甚至许多省市专门派人常住北京,专门负责拦截上访人员,特别是对军转干部戒备尤甚。借着‘维稳’的名义,许多省市甚至涉嫌收买北京的某些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代为处理,形成一种黑恶势力,欺压迫害上访人员。大把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银子!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气愤的说:“常年累积的这些所谓‘维稳’的巨额花费,也足以能解决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
  直到现在,中央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对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敌对态度也没有根本的改变,地方对军转干部的行动继续进行监视和电话监听,得到一点动向就顷刻出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军转干部视为不安定因素,“谈虎色变”,哄骗推委无所不用其极。有政策不作为,导致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上访不断。军转干部找县市,县市推到省,军转干部找到省,主要官员从不露面,有关人员草率应付,总是说上面很重视,“领导正在研究解决你们的问题,你们回去等着听消息吧”,等把军转干部哄走了,就又石沉大海,一拖二推三哄骗。各省也有仗义执言的人大、政协代表,写了不少反映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议案,往往被封堵封杀,根本到不了国家两会,完全堵塞了军转干部反映问题的渠道!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把自己的军队转业干部当作洪水猛兽,‘不安定因素’,强行压制不让讲话,实属罕见,还有天理和王法吗?
  四、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政策的症结(死结)所在

  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在地方长期得不到落实,是有着深刻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渊源的。
  首先,是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地方干部在心理上,对‘以其在军队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安排工作’的军转安置政策不满,抵触情绪逐渐恶性发展所造成的。许多地方干部对接受安置军转干部存有反感,认为占他们的位子,阻碍他们的升迁,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中许多人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看作是麻烦和负担。其次,他们许多人认为军转干部没有专业技能,年龄大资格老,思想正统僵化,从心里就瞧不起,即使安置合适的岗位,也往往得不到信任重用甚至予以排挤。军转安置本来是军地干部的交流,地方人事部门的责任,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际上却变成拉关系走后门以权谋私的行为,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许多军转干部对此有着切身的感受。这些歧视军转干部的势力和偏见,体现在军转政策的落实上,就是阳奉阴违、就低不就高敷衍了事。对转业到机关事业的军转干部,不管怎么说已是身边的同事,最坏也就是在分房子、评职称、任用提拔上搞点小动作,伤不了各自的根本权益。但对于分配到企业去的军转干部就根本不同了,他们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所谓‘体制变迁’理由进行打压,这是个很好的宣泄私愤的机会,付诸行动把军转干部削职为民,他们就是这么干的!
  国家搞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军转干部到地方后,地方政府竭尽全力堵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排渠道,把机关事业单位的位置留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积极鼓动引导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许多军转干部服从组织的安排到了企业。为劝说军转干部去企业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说的天花乱坠,什么‘待遇不变’,‘机关、企业都一样,企业安排职务高’,福利待遇如何如何的好,可到了企业就由不得你。随着搞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搞所谓的‘机制转变’,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大批干部职工下岗,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也没有幸免于难。这时的当政者又制定出‘企业与机关事业干部不能流动’的规定,与此同时却增加编制,大量安排自己的子女亲朋,名曰“解决科局级干部的后顾之忧”。到这个时候,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吃惊的发现,一夜之间,在转业时中央和政府所承诺的所有政治、生活待遇已化为乌有,连原来国家政策认可的干部身份也竟然被非法的剥夺,现在看简直就是诱骗。究竟是犯了什么错误?!上百万老军人啊,这是共和国史上最大的冤案,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奇耻大辱,在国际上恐怕也属罕见!
  从九十年代初到二十世纪末,人事部门就没有真正在企业落实军转干部政策,结果导致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批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下岗失业,生活越来越窘迫。为了活命,为了尊严,就有军转干部进京上访讨公道,但人事部不以为然。到了二十一世纪初,已发展成全国性的大规模的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要求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维权活动,此时的人事部才慌了手脚。如果当时能回过头来落实当年没有贯彻的现存文件,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但人事部觉得这样做麻烦事肯定不少,重要的是容易暴露他们不作为的错误行径,不如装聋作哑敷衍了事。于是,就别出心裁的搞了个人发( 2002 ) 82 号‘解困文件’ ,编造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困难是改革造成的谎言,并假惺惺的帮助其“解困”,还自我标榜:“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上下坑瀣一气,想以此来息事宁人,结果事与愿违,反而引起了广大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更加不满,维权上访势头更加涌动如潮。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忍无可忍,依法维权上访逐渐形成规模。应该说,军转干部上访完全是迫于无奈,自动自发形成的。共同的遭遇,一致的要求,使军转干部走到一起,这是政策不落实正当诉求被扼杀,上访受冷落、受歧视的必然结果。
  全国近百万军转干部被共同经历、共同身份、共同遭遇、共同利益、共同要求召唤在一起、联系在一起,是不约而同、不谋而合地走到了一起,是自觉的、发自内心的维权伸冤强烈愿望的集合!他们都是国家干部、共产党员,他们有政治觉悟,有政策观念,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他们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转业干部经过部队艰苦生活的历练,受党长期的教育培养,是社会主义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骨干力量,忍耐不是突破了极限,是不会去上访的。说他们是‘受了极个别人煽动、蛊惑’,这是对转业干部的低估和极大污辱!说‘与国外敌对势力舆论相呼应’,‘被敌对势力利用’,是险恶的别有用心!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针对老军人出台违法违规的文件,制造冤案,扰乱军心,伤及无辜,挑动矛盾,疯狂打压,破坏稳定,个别人死不改悔,倒很值得怀疑是在‘与国外敌对势力相呼应’,而且是被敌对势力充分利用了!舍此,任何理由都不能解释其所作所为。
  同一个党,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军队,同样是军队转业干部,何有“企业军转干部”之说,企业有军队吗?相同的军龄,相同的职务,同一个军转政策,待遇悬殊迥异,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本来以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会主持公平正义有错必究,认真为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落实未曾落实的政策。可遗憾的是错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们一次次吃惊的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明文规定的政策竟然不认帐了!他们挖空心思地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的不作为诡辩,寻找扭曲歪理的说辞和根据,顽固坚持错误立场。
  对其具代表性的谬论批驳如下:
  (一) 指鹿为马,否认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
  《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文件企转组[2006]1号》(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中说:“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在政策上没有根据。”这里所说的一个身份,指的即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作为国家干部的身份。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是不是国家干部,不是谁都可以信口胡说的。《军官法》斜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条例都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岂是一个具体落实政策的部门可以随便否定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政策是始终一贯的,正如胡锦涛主席所说:“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从前面例举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文件可以看到,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无庸置疑,即便是在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型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也并没有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列入另册,中办发(1999)15号文规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层工作。”
  原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同志说:“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转业到地方工作,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求职和一般干部岗位的转换,是党的干部交流的重要形式”。
  中发(2001)3号文件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又说“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办、军委办发《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这句话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讲过,中央文件多次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不懂吗?党和国家没有把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从国家干部队伍分割出来啊,也没有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从军转干部里分离出来啊,为什么死不承认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为什么炮制出“企业军转干部”之说?中央级政府部门使用如此用语,是用词不当或是有意而为之?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
  在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群体大规模上访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关于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政策文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但落实军转干部政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拒不承认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造成的,没有国家干部身份,就不能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这就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持续上访的根本原因。
  对军转干部负有按政策妥善安置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给自己不落实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军转政策自圆其说,一贯采用玩弄文字游戏,偷换概念的手法。他们在干部概念上大作文章,把军转干部与企业干部相混淆,说什么‘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就是企业干部,而企业干部不是国家干部,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这是混淆概念、偷天换日、偷梁换柱。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转干部政策文件中所指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所有从军队转业的干部,理所当然包括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和非军队转业的原企业干部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企业本身聘任干部是企业自身的行为,确实不属于国家干部的性质,他们不存在涉及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落实的问题。而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是国家法律政策明文确认的干部身份,怎么能和企业聘用的干部混为一谈!由于有关部门的肆意歪曲,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可笑的逻辑:‘企业军转干部’是干部,但不是国家干部,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真是岂有此理!长期以来,所谓干部,约定成俗的就是指国家干部。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不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自封的,也不是企业可以随意任免的,即使企业不聘用,其身份也是国家干部,是受国家法律确认、政策保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取缔!同样政策下的军转干部,在机关事业单位是国家干部,到企业就不是国家干部,如同一个苹果放在框里是苹果,放在篮子里就变成梨啦?有如此混账的逻辑吗?
  政府有关部门,其实是一步步地设局,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往里套。他们首先偷换概念,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定义为企业干部,然后用企业对待员工的政策而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转干部的政策精神来落实政策。比如关于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82号文说:“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在2002年7月1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重点倾斜。”什么意思?就是把军转干部匡定在企业之中,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对待,所谓“倾斜”,好象给了军转干部多大的实惠,其实是包藏祸心,让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接受自己是企业退休人员这个事实!29号文、82号文也是这样,名义上为军转干部落实政策,实质上是让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接受按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接受‘解困’的事实,把军转干部上访诉求问题的解决,仅仅限定在‘解困’的范围之内!
  政府有关部门不仅不系统正确地理解、把握军转政策的精神实质,为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落实身份问题,却大肆歪曲,混淆是非,指鹿为马、昧心丧良,致使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待遇不能得到落实,造成在企业的军转干部长期以来严重的生活困难。他们凭拍脑袋、变戏法似的搞出一个“解困”文件,又提出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妄图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身份死死‘锁定’为职工,仅仅限定在“解困”的层面上。这些“解困”“倾斜”文件的出台,实际上也从反面证明,他们‘羞羞答答’的承认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有着‘特殊的身份’,而就是坚持错误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转干部的政策精神全面落实军转政策。对此,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坚决不答应!


人民万岁于 2012-09-14 14:42:40 发表在分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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