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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规划和建设期间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 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物局
出  处:
发布时间:2016-11-14
字体:[增加 减小]
正  文: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规划和建设期间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文物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

为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规划和建设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文物保护自觉性

陕西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地上地下分布着大量珍贵文化遗存,被誉为“天然历史博物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大量的工程建设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个别建设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在工程范围内,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和文物调查勘探而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个别工程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致使古文化遗址或古建筑、古墓葬等遭到破坏,文物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有关单位必须全面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统筹好工程建设和文物保护关系,在实施工程建设时,必须把文物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为打造我省的历史文化品牌和提升文化软实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好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工程建设应尽可能减轻对文物的影响,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在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项目区域委托考古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对项目区域发现的重要文物遗存,原则上应予以避让,确因特殊原因不能避开的,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由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建设工程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长城等重要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开展考古勘探工作,并进行文物影响评估。

三、规范程序,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确定性,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由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作出考古调查、勘探、原址保护或抢救性发掘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如因抢救性发掘需要调整或顺延建设工程工期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产生的文物调查勘探、抢救性发掘等相关费用,依照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建设预算。

四、加强管理,健全文物保护机制

各地市交通、住建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督导监管力度。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拒不执行文物保护法律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文物报批手续,在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出现损毁文物和发现文物隐瞒不报造成文物被破坏、哄抢、藏匿的,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专题讲座、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文物保护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各方面的文物法制观念和对保护文物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风尚,为我省文物保护事业夯实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物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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