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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友:此次出台的《长城保护条例》确立了哪些主要制度? [2006-10-30 10:57:38]

  [童明康]《长城保护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对长城旅游开发活动加以规范的制度,长城的“四有”措施的落实制度和长城保护的社会参与制度。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是《长城保护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的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且制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都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2006-10-30 10:58:18]

  [童明康]《长城保护条例》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长城保护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经营工程建设也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都不得拆除、穿越和迁移长城,这是关于规划方面的规定。 [2006-10-30 11:00:04]

  [童明康]为了对长城的旅游、开发进行规范,《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浏览。第二,已经落实了“四有”措施,第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长城保护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并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2006-10-30 11:01:07]

  [童明康]之所以要确立长城保护的社会参与制度,是因为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为此,《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第二,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负责任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监测,并且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2006-10-30 11:05:36]

  [童明康]第三,根据部分省、市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等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和经验,《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地处边远,没有利用长城的段落所在的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和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第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破坏的都应当有责任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2006-10-30 11:08:31]

  [主持人]网友:我从媒体上看到报道说今后不会出现柯受良飞车横跨长城的举动了,请您具体谈一谈这次出台的条例中禁止在长城上开展的活动都有哪些?以及处罚措施? [2006-10-30 11:09:13]

  [童明康]七种被禁止的活动是:取土、取砖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毁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长城保护条例》都有具体罚则,比如在长城上进行上述活动,将受到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到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针对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备设施。在长城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跨越长城,或者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处以这样的罚款。还有一种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比如在长城取土、取砖或种植作物,有组织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办活动。 [2006-10-30 11:12:21]

  [主持人]有网友问游客在登长城时应该注意一些什么? [2006-10-30 11:13:03]

  [童明康]这涉及到文物保护和旅游的管理,我们一直强调保护长城。但在保护长城的同时,我们一直在利用长城。到目前为止,长城沿线的旅游点对外开放有将近200个。广大文物工作者为长城的合理利用做了大量工作。长城很多著名的段落、关城被开发成旅游景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场所。以八达岭为例,年接待人数在5百万人次,累计接待1亿5千万,其中包括三百多名各国的国家元首。“不到长城非好汉”已经成为当代旅游者的共识。大家应该掌握《长城保护条例》的内容,不做条例不准做的,比如在长城墙上刻划、涂抹,这是在过去经常发生的,至少不要做有损长城的事情。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也应当具有保护的意识。只有保护好长城,它才能更好地用于旅游,使游客在更好的环境下旅游。保护是前提,如果长城不存在了,我们还怎么旅游?如果环境被破坏了,也没有旅游的心情了,所以每一个游客都要增强保护长城的意识。 [2006-10-30 11:13:47]

  [主持人]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野长城的情况,普通网友登野长城是否符合《长城保护条例》的内容。 [2006-10-30 11:15:41]

  [童明康]“野长城”是大家习惯的说法,野长城也是长城,是长城的一部分,而且可能是长城的大部分。我刚才讲,在长城沿线真正开放的将近200个点,实际上大量是没有开放的。对于没有开放长城的保护更加重要,因为开放的地点有专门的单位进行保护,没有开放的地方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对它进行管理。比如八达岭长城是由八达岭长城管理处进行管理。野长城属于国家的文物,但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所以对野长城的保护更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这次我们出台了保护员制度,就是让保护员定期巡视这些地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有一个全民参与制度,所有游客游长城时都应该把保护文物、保护长城放在首位。像野长城这样的地方,能不去尽量不要去,因为这些地方比较危险,地势险峻,地处偏僻。一旦出现事情游客很难得到救助。大家一方面要保护和关注野长城,另一方面,尽量不要到野长城游览,对野长城造成新的破坏。 [2006-10-30 11:16:51]

  [主持人]网友:我们注意到,目前有许多长城段落还没有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条例对此有无具体要求? [2006-10-30 11:17:39]

  [童明康]网友的这一问题非常好。长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确实长城的许多段落目前还没有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一方面它是世界遗产,另一方面可能还不是省级或者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它使一些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就不能够有效适用于这些长城的保护。所以这次《长城保护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内的长城依法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确保《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长城保护工作中得到有效的实施。当然,我们也期望通过大家的努力,长城的各段落最终都能够全部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样它才和世界文化遗产这样的称号相匹配,也和长城本身的地位相匹配。 [2006-10-30 11:18:34]

  [主持人]网友:怎样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破坏?请解释一下条例中关于如何处理发展旅游与有效保护长城的内容。 [2006-10-30 11:20:07]

  [童明康]为了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的破坏,《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这是一条最主要的原则。文物的珍贵就在于它的真实性,应该修旧如旧。并且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安全状况要适于公众参观。第二,已经落实了“四有”措施。第三,符合长城保护的总体规划。同时《条例》规定相应的备案程序,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5日之内,向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并且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参观游览区旅游容量的指标。 [2006-10-30 11:21:54]

  [童明康]《长城保护条例》还确定了一些罚则,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害,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参观游览区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006-10-30 11:23:04]

  [童明康]我们制定这些制度,出发点是保护长城,而保护是为了更积极的利用,它不是为了限制旅游,而是为了更好地永续利用。我记得一些网友讲,能不能保证长城几千年以后还在。如果还想长城几千年以后还在,我们就要从现在开始对长城倍加呵护,小心爱护。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保护和旅游的关系。超量旅游一定要让位于保护,所以我们制定了一定的客容量。我们的规定不是为了限制旅游,而是更好地保护旅游资源,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006-10-30 11:25:43]



本帖由 yt0072006-10-30 16:03:53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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