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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万里长城的通知

  市人委先后发出关于保护万里长城和生产建设中注意保护文物的通知

  1958年,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有些单位未经市区(县)文化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古建筑、变卖古文物的现象。如1958年8、9月间,密云县古北口镇和延庆县东三岔村的一部分长城分别被当地一些单位拆毁,长城上的某些文物被变卖。针对这一问题,市人民委员会专门于1959年3月4日,向昌平县、密云县、延庆县、怀柔县、平谷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保护万里长城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最近发现有的人民公社、企业、机关任意拆毁长城砖石修建仓库、猪圈、炼铁炉等等,密云县古北口和延庆县东三岔村两处长城城墙和城楼、城堡已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做好今后对长城的保护工作,防止继续发生破坏现象,各有关区、县应结合生产建设工作向群众宣传保护长城以及其他文物古迹的重大意义,重申国务院关于保护文物的法令,并责成当地人民公社对长城分段负责加以保护"。

  市人委《通知》附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1950年7月6日)。政务院指示中规定了四条:"一、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廓、宫阙、关塞、堡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意保护,严禁毁坏。二、凡因实际需要,不得不暂时利用者,应尽量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不得堆存有容易燃烧及有爆炸性的危险物。三、如确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时,必须经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呈报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关批准后始得动工。四、对以上所列文物建筑保护有功者,得由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构予以适当奖励。盗卖、破坏或因疏于防范而致损坏者,应予以适当之处罚。"

  当时,除了发生部分长城被损的现象之外,其他一些古建筑(如明十三陵)也发生有数处墙砖被拆毁、变卖的情况。同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又发出了《关于在生产建设中注意保护文物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1957年10月28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北京市第一批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和保护办法以来,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年多以来也先后发生个别单位擅自拆除古建筑、变卖古文物的现象,使国家财产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为了防止继续发生这种现象,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特再作如下通知:"一、市区(县)文化部门及文物所在的地区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文物的指示和通知,并利用适当机会,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文物保护政策。二、已经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应严格防止继续破坏,任何部门不得任意拆毁、处理。未列入保护单位的古建文物,在未经审定以前,也需要妥加保护。同时,应由有关部门报告区(县)人民委员会,由区(县)人民委员会同市文化局研究鉴定,经批准后始能处理。三、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对破坏重要文物的,应认真检查,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以适当的处分。过去有的单位已拆除的砖石,尚未使用的,应送回原地保存,以备今后需要修复时之用

  长城小站 2003年6月整理录入,转载请勿删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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